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牛晓伟,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李现梅,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晓伟与被告李现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晓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晓伟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