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杨静,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李晓辉,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李晓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