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海红与马小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张海红,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小(晓)明,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海红与被告马小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靳红英适用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张海红,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小(晓)明,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海红与被告马小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靳红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红、被告马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海红诉称:我与马小明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刚开始两人感情还不错,因双方都各自有孩子,日益矛盾增加。从2012年开始马小明与我都已经不管对方的经济,矛盾开始激化。我的女儿自2013年9月来淇滨区兰苑中学上学,马小明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没有给我一分钱,我独自领着孩子生活。我们的婚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我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和被告维持这段婚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的工资一直由原告拿着,后来我的二孩结婚,我给原告要钱,原告不给,我才把工资卡要回来了。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婚后感情不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不可避免的,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谅解,善待对方,共同为家庭和双方的孩子着想,夫妻感情才会进一步加深。此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夫妻离婚的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综合原、被告婚姻家庭现状,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原告张海红与被告马小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海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红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