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2012年3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付兆颖,女,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继红,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胡鹏亮,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胡鹏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付兆颖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付兆颖负担。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