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743-2号 法定代表人田长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号协和大厦710。 法定代表人王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