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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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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朱玉芳、杨海鹏、李瑞清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园区淇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勇。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园区淇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勇。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鹤壁丰汇通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铁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被告朱玉芳,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杨海鹏,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李瑞清,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朱玉芳、杨海鹏、李瑞清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九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峰

审 判 员  靳红英

代理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