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园区淇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新勇。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鹤壁丰汇通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铁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被告朱玉芳,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杨海鹏,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李瑞清,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与鹤壁丰汇通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朱玉芳、杨海鹏、李瑞清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九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鹤壁市九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峰 审 判 员 靳红英 代理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