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许小娟与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许小娟,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 被告王保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娟与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许小娟,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

被告王保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娟与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许小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靳红英

代理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