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许小娟,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 被告王保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娟与被告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许小娟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靳红英 代理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