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93号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4元,由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