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93号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93号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康威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4元,由原告菏泽胜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