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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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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刚诉被告吴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22号 原告张建刚,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998号。 被告吴跃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西王什村4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刚诉被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22号

原告张建刚,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998号。

被告吴跃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西王什村4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刚诉被告吴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9元,由原告张建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