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22号 原告张建刚,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998号。 被告吴跃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西王什村4排。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刚诉被告吴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9元,由原告张建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