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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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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纯虎诉被告许天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09号 原告王纯虎,男,汉族。 被告许天相,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虎诉被告许天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909号

原告王纯虎,男,汉族。

被告许天相,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虎诉被告许天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纯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纯虎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