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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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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帅兵、张利敏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7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兵,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张利敏,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2015)郏民小字第7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兵,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张利敏,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帅兵、张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帅兵、张利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