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兵,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张利敏,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帅兵、张利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帅兵、张利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