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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花珍、王本善、徐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8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花珍,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本善,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徐凤侠,女,汉族,1967年1月22

(2015)郏民小字第8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花珍,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本善,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徐凤侠,女,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花珍、王本善、徐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花珍、王本善、徐凤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