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翠花,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恩照,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关永刚,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翠花、刘恩照、关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袁翠花、刘恩照、关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