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峰涛,男,34岁。
被告王钢锋,男,33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涛、王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