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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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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涛、王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8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峰涛,男,34岁。 被告王钢锋,男,33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涛、王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2015)郏民小字第88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峰涛,男,34岁。

被告王钢锋,男,33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王峰涛、王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