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少举,男,40岁。
被告王战强,男,41岁。
被告高进付,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姬少举、王战强、高进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