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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少举、王战强、高进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1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少举,男,40岁。 被告王战强,男,41岁。 被告高进付,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姬少举、

(2015)郏民小字第1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少举,男,40岁。

被告王战强,男,41岁。

被告高进付,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姬少举、王战强、高进付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