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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永峰、唐春霞、唐玉霞、唐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23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峰,男,43岁。 被告唐春霞,女,24岁。 被告唐玉霞,女,25岁。 被告唐秋利,女,38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

(2015)郏民金初字第23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峰,男,43岁。

被告唐春霞,女,24岁。

被告唐玉霞,女,25岁。

被告唐秋利,女,38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永峰、唐春霞、唐玉霞、唐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