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峰,男,43岁。
被告唐春霞,女,24岁。
被告唐玉霞,女,25岁。
被告唐秋利,女,38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永峰、唐春霞、唐玉霞、唐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