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柳,女,47岁。
被告南巧平,女,36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春柳、南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