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可,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
被告吴永卿,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生。
被告李军红,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可、吴永卿、李军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晓可、吴永卿、李军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