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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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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龙兴、薛芳芳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7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兴,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生。 被告薛芳芳,女,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郏民小字第7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兴,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生。

被告薛芳芳,女,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龙兴、薛芳芳金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龙兴、薛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