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7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龙兴,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生。
被告薛芳芳,女,汉族,1983年2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龙兴、薛芳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龙兴、薛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