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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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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松杰、陆占宾、陆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56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松杰,男,49岁。 被告陆占宾,男,45岁。 被告陆丽,女,25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松杰、陆占宾

(2015)郏民金初字第56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松杰,男,49岁。

被告陆占宾,男,45岁。

被告陆丽,女,25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松杰、陆占宾、陆丽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