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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超、牛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61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超,男,46岁。 被告牛红卫,男,46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超、牛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

(2015)郏民金初字第61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超,男,46岁。

被告牛红卫,男,46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超、牛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保全费270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