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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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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保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官坊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提字第16号

申请审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官坊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保栋。

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史保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新中民申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国建,史保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4月29日大地公司以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名义授权王某代表公司参加卫辉市牧野小区住宅楼工程的投标活动,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中标后,2008年11月1日大地公司任命王某为项目部经理,并注明所用项目部公章签署的一切事务,该公司都予以承认。2009年6月份,史保栋得知发包方以门面房抵偿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工程款,已有找王某协商购房事宜,并先后三次交给王某购房款480000元。2009年12月1日,王某将盖有大地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480000元,并注明牧野小区门面房B座1-4号的收据交给史保栋,后史保栋找王某要房时,得知该房已另卖给他人,经多次向王某催要房款,未果。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地公司以其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的名义承建卫辉市牧野小区工程,并任命王某为项目部经理,授权王某处置小区的一切事宜。王某用牧野小区发包方抵偿工程款的门面房,以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的名义出售给史保栋,并给史保栋出具了收据。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大地公司卫辉项目部又将该门面房出售给他人,致使史保栋无法入住,至今又未退还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地公司应承担返还史保栋购房款的责任。由于大地公司的违约,给史保栋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负担。史保栋要求大地公司按存款分率支付分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史保栋购房款480000元,支付分息118400元,共计598400元。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大地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大地公司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且违背法定程序,请求: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再审改判驳回史保栋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1、大地公司于2014年4月收到(2013)卫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令,到卫辉市法院了解情况后才知道本案原审判决的内容,卫辉法院此前未向大地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剥夺了大地公司的应诉申辩权利;2、卫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大地公司住所地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管辖;3、王某涉嫌诈骗史保栋购房款一案,已经卫辉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至今尚未结果,原审判决违背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史保栋被王某诈骗的购房款应先通过法院在刑事审理中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能让弥补损失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原判认定大地公司承担支付史保栋购房款的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大地公司从未与史保栋发生过房屋买卖业务,原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大地公司与史保栋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的供述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四、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大地公司从未委托过王某去中标卫辉市牧野小区,也未任命王某为项目经理,更未承建牧野小区和友谊新村。原判采信的证据均未加盖大地公司的公章,大地公司也未成立过卫辉项目部,一审判决书所引用的委托书、施工合同、任命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均是伪造的。五、原审法院未通知大地公司到庭,缺席作出判决,其认定事实的所有证据均未经过质证。

被申请人史保栋辩称,曾到开封寻找大地公司但未找到,王某以大地公司的名义承建牧野小区,其将48万元房款交给了王某,后来得知房子卖给了好几家。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中,大地公司提交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执字第416号执行令和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一份,证明卫辉法院送达程序违法;提供(2011)卫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另案判决认定牧野小区工程与大地公司无关。大地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大地公司与其在卫辉承建的牧野小区和友谊新村两个工程无关,案涉文件上的公章及“王发旺”签名均系其伪造。史保栋质证认为,王某与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旺是亲兄弟,双方不可能没有关系。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退还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