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3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29号。
代表人邓海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亚军,男,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告鹤壁市鹤山汇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兴鹤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天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鹤壁市天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南街村东。
法定代表人姬军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海军,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保娣,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旺生,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换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与被告鹤壁市鹤山汇丰经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天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军、胡保娣、成旺生、李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海军、胡保娣的住所不是被告李海军、胡保娣的实际住所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64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卢国平
审判员 杜文峰
审判员 靳红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