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初字第835号 原告田秋云,女,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小玲,女,汉族。 被告张卫利,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张长江,男,汉族。 被告张小燕,女,汉族。 被告张燕花,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云与被告张小玲、张卫利、张长江、张小燕、张燕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秋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秋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秋云负担。 审判员 杜文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