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95号 原告:晁书典,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生。 被告:吴洪涛,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书典诉被告吴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书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洪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吴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书典对被告吴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