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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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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兰诉张瑞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48年2月18日生。 被告:张瑞林,男,汉族,1930年10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兰诉被告张瑞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瑞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

(2015)舞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玉兰,女,汉族,1948年2月18日生。

被告:张瑞林,男,汉族,1930年10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兰诉被告张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兰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瑞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张瑞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兰对被告张瑞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