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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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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三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

(2015)舞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三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舞钢神州重工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