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洪桂连诉曹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小字第14号 原告:洪桂连,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曹胜利,男,38岁,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桂连诉被告曹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桂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舞民小字第14号

原告:洪桂连,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曹胜利,男,38岁,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桂连诉被告曹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桂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