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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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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晓刚、贺伟娜诉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晓明、张文义、周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连某甲,女,汉族。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 本

(2015)舞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连某甲,女,汉族。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诉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将原诉讼标的112.27万元变更为22700元,并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对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14904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