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某甲,女,汉族。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诉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将原诉讼标的112.27万元变更为22700元,并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对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14904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连某某、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