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原告未能按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015)舞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原告未能按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