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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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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黑妮诉被告董亚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4)舞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

(2014)舞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顶山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伦、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董某某驾驶豫DW8637号轿车沿舞钢市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胡寨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进入建设路过程中,撞住杨某某驾驶的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处投交强险、商业险。因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976.82元(共支付医疗费37476.82元,车主已垫付23000元,原告垫付14976.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64天×30元/天);营养费640元(64天×10元/天);护理费17650.9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杨某某3500÷30×64=7466.67元,杨某某29041÷365×64=5092.12元,住院后护理费杨某某29041÷365×64=5092.12元);交通费1000元;伤情鉴定费700元;鉴定费用1108.74元(500+100照相费+508.74);伤残赔偿金62714.48元(22398.03×14×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0892.69元,被告董某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原告诉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过高部分及证据不足部分,请法院驳回其诉求。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我方与投保人之间所签定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以外的部分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和鉴定费用。2、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道交法条例92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减轻逃逸方的责任。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无驾驶证,具有明显过错,且骑车带人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后果也有一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重新划分事故责任。3、对保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系肇事后逃逸,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4、伤情鉴定费和伤残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5、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已67岁,原告的伤残鉴定做出于2015年1月15日,原告当时的年龄是66周岁10个月,残疾赔偿金应计算13年。原告为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农业标准计算。6、对护理人员杨某某的这一组证据都没有异议,对杨某某这组证据中对杨某某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对工资表及工资停发证明有异议,因为劳动合同书中第四页约定的劳动报酬显示为1000元,这与其提供的工资表不吻合,且工资表显示杨某某2014年9月工资为3600元,根据法律规定超过3500元以上的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个工资表是真实的,杨某某应提供完税证明。对工资停发证明,即使杨某某因原告受伤去照顾,公司也不会一分钱不发。即使不发,公司也不可能连其名字都不显示。我们认为这组中的工资表和工资停发证明是不真实的。7、对原告的居住证明有异议,证明显示原告随其女儿杨某某生活有三年之久,杨某某所住房屋是其所有还是租住不明。即使杨某某有可能在这个地点居住,其还应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日常各种票据证明,即使提交这些证明,只能证明杨某某在此居住,与原告没有关系。另一份证明显示原告在顺和汽车销售公司做勤杂工,每月工资1200元。我们对这个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年事已高,已67岁,按劳动法的规定,55岁退休,原告早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证明人均未出庭。单凭一份公司证明认定原告在舞钢打工证明收入来源于城镇属于证据不足。对原告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本身无异议,但根据其成立日期来看,其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这个事故发生于2014年9月27日,原告收入来源和居住地均来自于城镇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事发时原告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所以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8、对两份司法鉴定书没有异议。9、对交通费票据真实性有异议,票据有连号,不符合事实,请法院酌定。

被告董某某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我不存在逃逸之事,事故当天雨下的很大,被告正常行驶,不知道发生事故。我弟弟通知我说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才知道发生了事故,并积极往家赶。2.在事故中杨某某是摩托车车主,其违法驾驶车辆,同时原告乘坐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车辆,也没有采取安全帽等其他安全措施,无论是责任认定还是责任结果,原告都应承担一部分,事故认定书不正确,给我划全部责任,我不予认可。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请求依法裁决。3.肇事车辆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我有驾驶证,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我开的车是我弟弟的,投保时,保险公司连签字都没有让车主签,只是交了钱,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明,因此,该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不合规定,给医院所交的费用中已包含护理费用,再有两人护理不合理。关于医疗费用我弟弟前期已垫付1600元,原告住院后又垫付23000元,伤情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不应由我承担,伤残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5、因原告已67岁,应以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年龄计算伤残赔偿金。6、关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为1000元,这个应为真实的,但杨某某所提供的工资表7、8、9月的签字第三个月3600元已超过税收标准,应缴纳税款。工资表的制作需显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等的交纳明细,这个工资表不是真实的反映,不认可,且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相符。私企不可能发这么高的工资,其劳动合同公司是炉料厂,工资表是炉料有限公司,不一致。其所提供的变更函通知没有写明变更时间,证明该工资发放是不真实的。杨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是7、8、9三个月,应提供事发前一年的,如不提供,这个工资表就是无效的。炉料公司所提供工资停发证明是假的,作为员工,无论是请什么假,肯定会发基本工资,不会是零。7、关于舞钢森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是无效的,如原告在那里居住三年,暂住证是法定的证明。铁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杨某某住所不真实,因为这个地点属于朱兰派出所,如杨某某真在这个地点居住应由朱兰派出所证明。关于顺和汽车销售公司的证明该证明不符合证明的法定形式,证人没有当庭作证,没有法律效力,公司盖章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证明说原告是勤杂工不真实。同时顺和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如是农村户口按城市标准计算的话应在城镇收入一年以上,原告仅在该公司工作几个月,不合法律规定,这个证明不合法。舞钢晓亚摩托车配件店显示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1日,但副本发证时间为2011年4月1日,两证不相符,且没有年检信息,不能证明其正在经营。8、医疗费部分,对37476.82元的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对2015年1月21日所出具的两份门诊收费票不认可。原告当时已出院,且其治疗与本案无关,不予文人认可。9、对鉴定中的照像费不认可,没有正规收据。对700元的鉴定费不认可,这是公安机关正常支付范围,与本案无关。10、交通费明显过高,票号为连号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