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甲,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现在居住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现原告准备建一座砖混结构的平房,原告向宅基地购进建筑材料和施工时遭到二被告的强行阻挡,原告被迫停工,造成原告人工经济损失2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占答辩人的宅基地,原告往答辩人宅基地上运砖前宅基地上还有几棵树,原告将答辩人三棵几十年的树砍了。答辩人确实把原告拉到答辩人宅基地上的砖扔到沟里了,在原告往答辩人宅基地上运砖前答辩人就告知过原告不要往答辩人地里放转,但原告不听,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原告出示的宅基地查对证明信上注明的四邻都不是小刘庄村上的人。 被告张某某辩称:答辩人确实把原告的砖扔了,因原告想要侵占答辩人家的宅基地,原告往答辩人家宅基地上放砖时答辩人就告知过原告不要放砖。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因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原告认为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并向二被告主张人工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认为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应归二被告家所有,是原告侵权,二被告确实把原告的砖扔到沟里,但二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未出具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凭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宅基地查对证明信、视频光盘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分歧为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凭证,不能证明对其施工的土地享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停工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耀杰 代理审判员 张英黎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