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某某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柴耀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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