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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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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9年1月24日生。 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

(2015)舞初字第114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9年1月24日生。

被告某甲,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对被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