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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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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

(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甲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