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甲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