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5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争吵后,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现原告多方寻找无果,故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古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5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2013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当时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子女,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三年有余,与原告无联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 代理审判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