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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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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993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陈某甲,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

(2015)舞民初字第993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某甲,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某甲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孟晓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振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