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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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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玉荣诉被告安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697号 原告:杨玉荣,女,195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安国平,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杨玉荣诉被告安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

(2015)舞民初字第697号

原告:杨玉荣,女,195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安国平,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玉荣被告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国平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荣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安国平因经营电脑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杨玉荣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的月息为1分。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6万元(含利息2.0399万元和本金3.9601万元),下余的本金6.0399万元及至2015年4月27日的利息0.9059万元,被告至今未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安国平偿还原告杨玉荣借款本金6.0399万元及至2015年4月27日的利息0.9059万元;2、被告安国平自2015年4月28日起继续依约向原告杨玉荣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3、被告安国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安国平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安国平因经营电脑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杨玉荣借款10万元,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月息1分,原、被告双方均在《借条》中签字确认。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万元(含利息2.0399万元、本金3.9601万元),下余的借款本金6.0399万元及利息0.9059万元(计算期间: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安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予以偿还,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及所作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安国平作为借款人,对下欠原告杨玉荣的借款本金6.0399万元、利息0.9059万元及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即月息1%)计算的利息,应当向原告杨玉荣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国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玉荣借款本金6.0399万元、利息0.9059万元,本息共计6.9458万元;

二、被告安国平自2015年4月28日起继续依约(月息1%)向原告杨玉荣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安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彩云

审 判 员  孟晓辉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聪一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