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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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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锋诉被告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2015)舞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王春锋负担。

审判员  杨小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