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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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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亚楠诉被告刘毫、臧成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程亚楠,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常绿,男,汉族,1984年6月1号出生。 被告:刘毫,男,汉族,1972年1月5日。 被告:臧成业,男,汉族,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楠诉被告刘毫、臧成业返还原物纠纷

(2015)舞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程亚楠,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常绿,男,汉族,1984年6月1号出生。

被告:刘毫,男,汉族,1972年1月5日。

被告臧成业,男,汉族,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楠诉被告刘毫、臧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程亚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程亚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程亚楠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