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程亚楠,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常绿,男,汉族,1984年6月1号出生。 被告:刘毫,男,汉族,1972年1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楠诉被告刘毫、臧成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程亚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程亚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程亚楠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