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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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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运强诉被告温大勇、李松枝、温家文、李凯凯、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穆某某,男,汉族。 被告:温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温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

(2015)舞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穆某某,男,汉族。

被告:温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温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舞钢市达物资有限公司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 全

审 判 员  张英黎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