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穆某某,男,汉族。 被告:温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温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李某某、温某甲、李某某、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 全 审 判 员 张英黎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