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罗红,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 被告:李秀瞻,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诉被告李秀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秀瞻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罗红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原告未按期交纳公告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罗红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