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翟某某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赵甲,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30分在第七审判庭准时开庭,原告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明超均未按时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

被告赵甲,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30分在第七审判庭准时开庭,原告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明超均未按时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按照原告翟某某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翟某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俊英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超雨

附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