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王慧芳,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苗红梅,女,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芳诉被告李瑞臣、李红旭、苗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慧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慧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慧芳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超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