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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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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芳诉被告李瑞臣、李红旭、苗红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王慧芳,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瑞臣,男,汉族,1939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红旭,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 被告:苗红梅,女,汉族,1948

(2015)舞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王慧芳,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瑞臣,男,汉族,1939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红旭,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

被告:苗红梅,女,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芳诉被告李瑞臣、李红旭、苗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慧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慧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慧芳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代理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超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