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55号 法定代表人吕馥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变,女,1968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德坡,男,1962年10月27日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秀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舞民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后,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和刘秀变均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刘秀变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刘秀变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准许刘秀变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韦艳歌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