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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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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敬旗,男,1966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刘某某诉请:1.王某某返还学业资助费28000元;2.王某某返还彩礼钱33180元;3.王某某返还旅游垫付费用41000元;4.诉讼费由王某某负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51号民事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杨明银,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敬旗、陈芳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刘某某与王某某系同学,刘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参加工作,王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在漯河医专学校学习,2010年底双方开始谈朋友,2011年初双方照有二人合影的艺术照,后刘某某时常到王某某家来往,刘某某与王某某家人同去旅游,双方各有花销,刘某某、王某某双方的父母未商定过刘某某、王某某的婚姻,未为刘某某、王某某订立婚约,刘某某、王某某也未订立婚约,2013年圣诞节前,刘某某为王某某购买一枚钻戒,并说待结婚时购买一大的,结婚定钱31800元,但刘某某未为王某某购买大的戒指,也未支付31800元定钱,后刘某某、王某某终止了朋友关系。王某某认可刘某某为其购买一台平板电脑和一枚钻戒,但王某某称该平板电脑由其出资2000元。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某某认为其资助王某某28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某某提供的往返漯河的车票和陈述的为王某某花销,不能认为系资助王某某上学。庭审中刘某某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不是结婚照,其为王某某购买的戒指不是订婚戒指,双方约定的结婚时购买大的戒指和支付31800元未实际履行,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刘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某支付彩礼33180元,刘某某陈述的为王某某购买礼品和花销亦未提供证据,更不能认定为彩礼。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旅游垫付的费用41000元,即未提供垫付的证据,其旅游中双方各有花销,且该费用为花去费用,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某的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刘某某负担。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某返还彩礼50000元。二、上诉费用由王某某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婚约恋爱关系是错误的。双方自2010年9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至2014年3月二人终止恋爱关系,交往长达三年半之久。其间随着交往时间延长二人感情日益加深,不仅经常一起出去旅游,而且二人对未来的结婚充满美好的憧憬,一起照了2000多张婚纱和外出游玩的照片(这些亲密的合影照部分法庭上已经出示)。同时刘某某不仅在学业上支持王某某,而且物质上给王某某购买了苹果电脑、钻石戒指、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王某某生病期间刘某某请假去照顾,王某某毕业证延批期间刘某某多方为其努力补办,生活上、感情上对王某某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刘某某多次陪同王某某及其父母出去旅游。证人出庭证明刘某某为王某某购买彩礼多处借款造成生活窘困的事实。双方存在着真实的婚恋关系。原审全部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平原则。

王某某辩称,刘某某起诉王某某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某起诉时也承认“未将二人关系告知父母”。事实上双方父母从未将他们当成恋爱关系,一直认为是同学。刘某某的父亲为王某某找工作,还要王某某出80000元,最终啥工作也未安排,80000元钱不见去向,还引起一场委托合同纠纷。那个案即是本案的根源。按习俗订婚应有礼物,而本案始终没有证据能证明送彩礼,择吉日请客人,让亲朋好友知晓,这一切都没有。所以原审否认所谓婚约关系完全符合事实。照片也根本不能证实“婚约”。首先,来历不明,因为王某某的照片在自己的手机和家用电脑中,刘某某私自下载了绝大部分。其次,有的是作为同学,在游玩时照的生活照。王某某穿的是裙子,而不是婚纱。所以说“婚约”关系根本不存在。刘某某买苹果电脑是事实,赠与小戒指也有其事。但均己发生在好几年前,特别是苹果电脑,其中还有王某某的2000元。就是给了,这只能是同学之间赠与行为。赠与生效就不应该再返悔。至于资金问题,还有车票,更不值一提,因为刘某某自己的工资还不够花,王某某家庭条件远远好于刘某某,王某某从没有花过刘某某的钱。关于旅游问题刘某某同王某某及其父母一起外出过,有一次是刘某某开的车,但包括门票、饭钱、加油等均由王某某的父母支付,刘某某只是跟着玩。同学朋友一起旅游这是正常现象,双方系同学关系,双方及双方父母都未确认刘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约关系。所以订婚之事、彩礼之事双方父母不知道,也不存在,刘某某称为王某某购买贵重物品,只是同学之间的赠与行为,与所谓婚约的赠与无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和王某某未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王某某也否认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且刘某某提供的照片、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仅能够反映刘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存在朋友交往,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的情形。原审认定刘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婚约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刘某某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刘某某请求王某某返还旅游垫付费用41000元,因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胡全智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