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根正,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卫承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牛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先刚,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功,男,1974年7月1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爱勤,又名张霞,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刘根正与被上诉人宝丰县老龙窝三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三化公司),原审原告张爱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刘根正、张爱勤诉请撤销其与三化公司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书》。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后,刘根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根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卫承玺,被上诉人宝丰三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先刚、王树功,原审原告张爱勤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01年3月12日,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作为甲方,与乙方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刘根正签订了《关于承包荒山发展林果业的合同书》,该份合同约定:“一、甲方拍卖给乙方的荒山,四至边界为东和东南上高庄荒坡交界(以荒山小路为界),西至本村后堰滩小路刘勋荒山交界处,南至沟底村民责任田,北至清凉交界(以边庄岭上土地为界),共计面积100亩。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期为50年不变,拍卖的荒山价格为每亩0.7元,100亩(五拾年)共计7070元,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完,永不追究。三、乙方在承包荒山面积上绿化,可发展经济林,以果树为主……。四、甲方对乙方规定完成时间为3年绿化任务,即2001年5月至2004年5月止全部完成100亩造林任务,如到时间完不成每亩处罚荒芜费15元,如按时完成村组予以适当奖励。……六、乙方在合同承包的有效期内,允许继承和转让,历届干部有效,任何人不准干涉。七、国家和集体需要在乙方承包的林区上用地,搞建筑或其他开发,毁坏树木作价赔偿,对土地有报酬者,甲、乙双方各得50%,但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施使。……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一份,镇林站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签订人本组组长梅鲜芳,乙方承包人刘根正,边庄村两委会支书樊国强,2001年3月12日”。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民委员会、宝丰县农林局大营林业工作站分别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2003年5月19日,宝丰县人民政府和宝丰县林业局为刘根正颁发了宝林证字(2003)第00132号林权证,林权证上注明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大营镇边庄村第二村民组,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刘根正,面积为100亩,四至分别为:东和东南上高庄荒坡交界,西至本村后堰滩小路刘勋荒山交界处,南至沟底村民责任田,北至清凉寺交界(以边庄岭上土地为界),林地使用期为50年,主要树种为枣、柿树。 2012年,宝丰三化公司在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征用土地建设宝丰县老龙窝“三化”协调发展试验区,该公司已将征地补偿款转入宝丰县大营镇财政所边庄村账户,但未向村民发放。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刘根正及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部分村民围堵宝丰三化公司正在该村东山坡施工的工地,要求征地补偿款发放到位。2012年12月5日,刘根正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5月31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根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刘根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作出(2013)平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3日,刘根正被释放。 宝丰三化公司在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建设的宝丰县老龙窝“三化”协调发展试验区需要占用刘根正承包的部分荒山,因2012年12月5日之后刘根正已被羁押,故宝丰三化公司委托刘根正及张爱勤的亲属樊国强、张永毫等人数次找张爱勤签订荒山转包协议。2012年12月25日,宝丰县大营镇政府、大营镇边庄两委会及宝丰三化公司等组成了12人参加的丈量小组,对刘根正承包的荒山面积及地面附属物进行了丈量,丈量记录显示:“荒山面积150.14亩,附属物树木(大部分为杨树)1308棵(含张九473棵),胸径为5cm以下的710棵,6-10cm的78棵,11-15cm的21棵,16-31cm的26棵”,参加丈量人员分别在丈量记录中签名,其中张永毫为张爱勤之弟,樊国强与张爱勤系表兄妹关系。 因樊国强、张永毫等人找张爱勤签订荒山转包协议,张爱勤不同意,故张永毫找到张爱勤之妹张桂峰共同做张爱勤工作,并对张爱勤称“只要签了荒山转包协议,刘根正就能放出来”,2012年12月30日,张爱勤在荒山转包协议上签名并捺了指印。2013年1月11日,张爱勤与张永毫、樊国强、张桂峰等人至宝丰县看守所,樊国强、张爱勤、张桂峰和宝丰县公安局民警一道见到了刘根正,樊国强将宝丰三化公司交给其的协议书等材料交给刘根正,对刘根正称“签字后就可将其放出去”,刘根正在樊国强和张桂峰的劝说下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捺了指印。张爱勤、刘根正所签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宝丰县老龙窝三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为刘根正,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将位于边庄村东坡的荒山转让给甲方经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该块荒山面积为150.14亩,四至分别为东至上高庄荒坡交界,西至本村后堰滩小路刘勋荒山交界处,南至沟底村民责任田,北至清凉寺交界(以边庄岭上土地为界)。二、经镇、村及甲、乙双方代表于2012年12月25日共同清点,该块荒山地面附属物分别是:1、树木1308棵,其中5cm以下的710棵,6-10cm的78棵,11-15cm的21棵,16-31cm的26棵。2、砖混房屋2间,面积为25.11㎡;水池1个,面积为21.81㎡。三、按照宝丰县“三化”发展实验区关于占地的补偿标准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补偿款壹拾陆万玖仟陆佰元(169600.00元)。四、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因该地块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本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第一时间将该块荒山的林权证移交甲方,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干预。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得反悔,如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张永毫和樊国强作为见证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名并捺指印。2013年2月3日,宝丰三化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补偿款169600元给付张爱勤,张爱勤出具收款收据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