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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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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变与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馥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馥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变,女,1968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德坡,男,1962年10月27日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舞民劳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后,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劳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顶山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韦艳歌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