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秋萍,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先,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书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耀森,总经理。 上诉人曹秋萍与被上诉人杜玉先、原审被告平顶山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后,曹秋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曹秋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曹秋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秋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秋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韦艳歌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