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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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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娜与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娜,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娜,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机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丽娜诉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平煤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03.32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湛民劳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后,平煤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煤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代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丽娜2007年12月至2011年9月在万鼎公司工作。2011年8月5日,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下发《关于报送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关联公司处置方案》的请示豫国控文(2011)135号文件,文件载明:……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生产,整合经营资产,提高竞争力,明确平煤机和相关关联公司的主体界限和股权关系,并为日后战略性产业重组打下坚实基础,经平煤机与相关中介机构反复多次沟通协商,报请我公司同意,研究拟订了平煤机对其关联子公司的支持方案。现予以上报……。2011年8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原则同意平煤机公司相关关联公司处置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企改(2011)34号文件,文件载明:……根据平煤机公司做大做强主业,规范生产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实际需要,我委原则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关联公司处置方案》……。

2011年10月12日,平煤机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关于对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该办法载明:按照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国控公司《关于加快平煤机关联公司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要求,对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资产收购整合后人员的安置,特制订以下办法:……二、安置步骤:1、首先由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分别告知其公司全体员工,两个公司将注销,两个公司的员工在接到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两个公司的员工与其所在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经济补偿金的领取或转移以及个人工龄的计算按以下方法办理:A、同意到平煤机工作并被安置,同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个人工龄自安置上岗之日起从零开始计算。B、同意到平煤机工作并被安置,但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个人工龄累计连续计算,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后交由平煤机进行管理,如今后出现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解除领取补偿金”条件的,其补偿金标准分段计算。C、不同意安置或没有安置的,领取经济补偿金,档案关系转移至平顶山市失业处……。

2011年平煤机公司相关关联公司改制时,张丽娜作为万鼎公司的员工,选择了《关于对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中A方案,自2011年9月进入平煤机公司工作至2013年10月与平煤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丽娜提供《万鼎公司补偿金计算表》一份。该表显示张丽娜改制后工龄为4年,与万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为1525.83元,补偿金总额为6103.32元。

2014年12月20日,张丽娜以平煤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1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2014年12月20日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的诉求已超过劳动人事仲裁申诉时效。

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平煤机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关于对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对改制过程中涉及员工进行安置,该办法规定同意到平煤机工作并被安置,同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个人工龄自安置上岗之日起从零开始计算。张丽娜2011年后被安置上岗但未领取经济补偿金,故张丽娜请求平煤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03.3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本案涉及的平煤机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处置的改制是为进一步规范平煤机公司经营生产,整合经营资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实际需要,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平煤机公司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平煤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丽娜经济补偿金610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平煤机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张丽娜经济补偿金6103.32元。事实与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第1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办发(2005)第60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不应该支付张丽娜经济补偿金。

张丽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平煤机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